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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

发布时间:2010-8-17 14:44:09  点击数:5066
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

第1427号

  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和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,我部组织修订了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》,现予公布,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附件: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

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

附件:

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  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和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简称“兽药GMP”)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 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。

  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(简称“兽药GMP办公室”)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、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  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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